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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跟MCN公司之间的关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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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催生了网红经济以及电商直播等新型的商业模式。在这新兴经济蓬勃发展的过程中,俗称为“公会”的MCN(Multi-channel Network)机构,(通俗点说,就是网红孵化中心,专业培养和扶持网红达人的经纪公司或者机构)成为不可或缺的推力。MCN模式源于国外成熟的网红经济运作,一方面在资本的有力支持下,能够保障旗下艺人内容的持续输出,同时替代艺人与外部品牌或者资源合作,从而最终实现商业的稳定变现,但是另一方面,网络主播与MCN公司之间灵活用工形式也引发了许多争议性问题。在此种背景之下,主播与MCN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亟待厘清与明晰。本文将从以下几方面阐述主播与MCN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在实务中如何认定的问题。


一、 MCN机构与网络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

实践中,绝大部分网红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签署的是“合作协议”、“演艺经纪合同”或“独家经纪合同”。由此可见,网红主播与MCN机构之间主要的合作模式外观上属于平等民商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然而,司法裁判对于MCN机构和网红主播之间法律关系的定性,基于MCN机构与网红主播的合同约定内容不同,大致分为以下三种法律关系:

1、劳动关系:即强人身隶属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制。网络主播属于MCN机构的员工,接受MCN机构的管理、监督和指挥下,为MCN机构提供劳动服务并收取劳动报酬。MCN机构作为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义务,网络主播对MCN机构具有从属性,依法享受工资、社保等法律规定的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

(1)MCN机构对网红主播进行人事管理(包括考勤、奖惩等)。例如,明确约定每天直播时长,并且网红主播的收入直接与其直播时长挂钩;再如,网红主播因故未能参与直播,需要向MCN机构请假,并且收入会相应扣减。由此可见,MCN机构与网红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2)MCN机构为网红主播提供工作场所及设备,甚至要求网红主播必须在MCN机构限定的场所内进行直播活动。由此可见,网红主播的劳动力依附于MCN机构提供的生产资料,具有人身隶属性。

(3)直播活动的收益直接归属于MCN机构。通过直播平台获得的收入直接归属于MCN机构,再由MCN机构向网红主播分配。由此可见,网红主播的个人收入或报酬来源于MCN机构。

2、劳务关系:无人身隶属关系,受《民法典》规制,网络主播与MCN机构作为平等民事主体建立对等的劳务关系,网络主播依据MCN机构要求为其提供具体的劳务并按约获取劳务报酬。双方主体地位平等,除MCN机构需承担代收代缴的法定纳税义务外,双方可在劳务合同中自由约定各自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

(1)MCN机构与主播之间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不具备劳动合同应有的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工作时间地点等内容,MVN公司不承担缴纳社保的义务。

(2)MCN机构不为网红主播提供工作场所及设备,且不对其打卡行为以及直播时长等进行严格约束。

(3)主播提供劳务服务,MCN公司支付劳务报酬,MCN公司向主播提供的报酬由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得到的是根据权利义务平等、公平等原则事先约定的报酬。主播直播活动的收入归属自己,不经过MCN公司。

3、经纪合作关系:无人身隶属关系,也受《民法典》规制,网络主播自主负责持续的内容创作与产出,MCN机构为网络主播提供商业资源、账号运作、粉丝管理等方面的赋能服务。双方通常签署《演艺经纪协议》、《主播经纪合同》、《主播合作协议》等具有鲜明行业特征的综合性协议,这类合同主要是按照各自的约定履行权利与义务,通常会包含委托、行纪、居间等相关约定。

(1)网红主播的收入主要来源于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吸引粉丝获得的“打赏”或者“分红”等,并非直接来自于MCN机构,MCN机构不需要承担发放劳动报酬、缴纳社保等义务,主播不享受工资、社保等法律规定的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

(2)网络主播不属于MCN机构的员工,不接受MCN机构的管理、监督和指挥。网红主播有权自由确定直播内容以及形式、直播时长、直播场所等,MCN机构大多不予干预或限制。

(3)从MCN机构的业务范围看,MCN机构仅从事经纪中介服务,即:仅为网红主播提供培训、宣传、演艺活动的机会,MCN机构本身并无相应的直播业务。因此,网红的工作内容并非MCN机构业务的组成部分。

基于上述定性上的分歧,我们认为,在处理网红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的争议时,应当结合劳动关系认定的要素、网红主播与MCN机构间签订的具体协议内容进行分析,并做好不同定性下的应诉准备。


二、实务中的常见争议

1.违约金约定过高

多数情况下,法院支持的违约金金额不超过MCN机构主张金额的50%。影响法院认定违约金金额的主要因素包括:网红主播的履约时间、网红主播的影响力、网红主播在MCN机构服务期间的获利、网红主播收入的稳定性及经济承受力等。

2.直播账户归属问题

MCN机构一般会与网红主播约定账号归属于MCN机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不同裁判观点。多数裁判观点认为,相关直播账号应当归属于网红主播个人。主要理由为:相关账号是通过网红主播或其亲属的身份证开具、经过网红主播实名制认证,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少数裁判观点认为,相关账号属于MCN机构所有。理由为双方关于账号归属的约定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由此可见,针对直播账户归属的认定,多数法院突破了民商事关系下“意思自治”的原则,放大了账号本身的人身属性。

此外,个别案件中,网红主播主动提出要求MCN机构为其“转会”。对此,有裁判观点认为,考虑到一旦支持网红主播关于“转会”的诉求,将会增加网红主播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可能。因此,对于仍处于竞业限制期内的网红主播,即使认定网红主播拥有账号的所有权,也不支持其提出的要求将直播账号转会的诉求。


三、风险防范措施建议

1、签署书面合同,明晰双方法律关系

MCN机构与网红主播建立合作关系之初可以基于各自的目的及需求进行充分协商,并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根据目前的实践,MCN机构与网红主播所签署的合同均为兼具居间、代理、行纪等特征的经纪合同。但是,随着MCN机构发展模式的变化,尤其是MCN机构主动孵化网红主播这一模式下,网红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的“单纯提供中介服务”的合同关系有所淡化。

实践中,双方出现法律纠纷常常就是因为MCN机构与主播之间没有明晰的权利义务规制,法律关系模糊。我们检索了大量的网络主播与MCN机构的争议纠纷,发现大部分法院是以合同纠纷立案审理,少部分以劳动争议纠纷立案审理。上文已经总结,不同的法律关系意味着不同的法律适用及权利义务规制,如果张冠李戴,势必会出现法律风险。在此趋势下,MCN机构与网红主播更需要明确自身的需求及目的,从而确定双方拟建立的法律关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或劳动关系)。

如果双方签署合作协议,则应尽可能量化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对收益分配方式、知识产权的权属进行清晰的约定,并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如果双方签署劳动合同,则应当满足《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关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

2、谨慎选择合作方式

MCN机构与网红主播签署书面协议后,在双方实际合作过程中应当注意采取符合法律关系的合作方式。如果MCN机构与网红主播之间建立的是经纪服务合同,则MCN机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尽可能降低对网红主播的管理强度,弱化双方之间人身上的从属性。换言之,MCN机构应当避免采取对网红主播进行考核、考勤、奖惩等等明显具有用人单位管理特征的措施。同时,MCN机构与网红主播之间的收入分配也应当尽可能不与主播的工作时长、出勤天数等直接关联,而与直播活动的成果或收益(如观看人数、销售额)等挂钩。如果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则MCN机构应当依法制定配套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对网红主播进行管理;同时,MCN机构也应当履行作为用人单位的其他法定或约定义务。

3、清晰筹划账号权属,控制相关法律风险

如果网络主播擅自解约,那么双方合作的账号是否可以由MCN机构收回,如何最大程度挽回损失?

如果合作账号登记在网络主播名下,即使双方之前有过约定归属机构,法院也可能认为直播账号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型而判令归网络主播所有。所以,我们建议防患于未然,在双方合作之初,以机构名义或其他第三方名义申请合作账号,尽量不以网络主播个人名义申请账号。可以考虑在合作之初采取降低账号与网红直播之间人身上的关联性的措施,如通过他人(即:非网红本人)的身份证件注册相关账号等。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各个网络平台对于账号的管理与归属都有相应规则,账号归属问题除了双方约定之外往往还要受到平台规则的约束。目前大多数平台均账号实名制且使用人必须为初始注册人,甚至明确不得转让。因此,降低账号的人身属性的措施是否能够实现有待商榷。同时,也建议大家要注意平台运行规则,如果平台规定不得转让账号,那么初始账号的登记就至关重要。

此外,MCN机构主张账号归属权的背后实际的目的是防止网红主播离开MCN机构后直接带走流量并从事与MCN机构竞争的行为,为了达到这一实际目的,MCN机构与网红主播应当对竞业限制义务及其违约责任进行清晰的约定,我们建议在双方的书面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一般劳务关系或经纪合作关系,只要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做出了明确的约定,双方都要受到合同的规制。

4、合理确定违约金额,避免后续法律纠纷

由于网红主播参与直播活动等义务具有人身性质的给付义务,并不能强制要求其履行,很多纠纷的缘起是网络主播擅自解约,MCN机构起诉天价违约金。而在出现违约情形时,需要根据双方约定的违约条款进行追责。但在实践中这类纠纷经常会遇到网络主播抗辩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的情况,由当前的司法实践可见,双方约定的违约金需要具有合理性,具体考虑因素包括:MCN机构投入的成本、合同剩余履行期限内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网红主播本身的偿付能力等。如果MCN机构无法举证损失的金额,那么依据违约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损失130%的法律规定,法官会进行大幅度的调减。

另外,如双方建立的是普通的民商事合同关系,则将来通过诉讼程序维权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相应的诉讼费用将依据原告诉求金额按一定的比例计算。因此,MCN机构主张违约金额时,也应当充分考虑当前司法实践在同类案件中支持违约金的大致幅度,从而合理提出诉求以降低维权成本。

5、全面考虑诉讼策略

虽然目前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MCN机构与网红主播之间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但是,在有个别情况下,仍无法排除司法机关通过审查MCN机构与网红主播之间的合作或管理方式,进而认定双方属于劳动关系的可能。一旦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相关争议将适用劳动关系特殊的法律程序以及时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需经过劳动仲裁的程序,且适用一年的特别时效。在原告直接起诉至法院的情况下,如双方的法律关系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则相关诉求存在被法院以“未经仲裁前置程序”而直接驳回的可能。考虑到前述法律关系认定的不确定性,一方在维权过程中应当全面、充分考虑劳动仲裁以及民事诉讼等两种不同的维权路径,并做好相应的应诉准备。

6、注意合同履行义务并留存相关证据

但是我们的MCN机构客户也会有这个顾虑,如果约定违约金过低,网络主播解约将更加肆无忌惮,但是约定过高又大概率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如何在这中间寻求平衡呢?我们建议需要注意合同履行义务证据的留存。一般来说,作为商业资源的赋能者,MCN机构对网络主播的各种培训、网络主播人设包装定位、提供推荐位、广告位等方面的财务支出要及时留存证据。

同时,在合同的鉴于条款中明确合同的签署目的,合同的违约金条款中加入预期收益计算方式,这些方法都可以增加网络主播的违约成本,切实保护MCN机构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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